西温哥华,温哥华, 家庭财产和债务律师 West Vancouver Mandarin Chinese Family Lawyers 在之前的2013年9月22日的博客中,我们讨论了最近实施的新的家庭法,“家庭法案”,对于配偶之间,尤其是对那些正在经历分手或离婚的拥有中高资产人士有什么样的影响。此博客继续谈论有关家庭资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如果您正在经历结婚或离婚涉及家庭财产、子女/配偶赡养、以及子女监护权等的家庭问题,请和我们联系。我们将随时帮您解决有关家庭法方面的困扰。请随时致电麦克莱恩法律事务所(MacLean Law Group)的姜凌律师。联系电话:604-682-6466. We are fluent in Mandarin Chinese to assist our Mandarin speaking family law clients clients living in Vancouver, West Vancouver and Richmond BC. 资格 新的家庭法案中s.3.1条在分割财产和养老金方面上对配偶的定义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扩展了配偶的资格范围,包括了事实婚姻: 配偶和配偶之间的关系 3 (1)本法案定义此人为配偶,如果其 (a) 和另一方结婚,或者 (b) 和另一方以类似法律婚姻性质的形式同居,并且 (i) 持续同居至少2年;或者 (ii) 除了第5和6部分规定外,和另一方之间共同生育子女。 (2)配偶还包括前配偶。 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因为根据旧的家庭法案,同居配偶(一般来说,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同居配偶是指那些没有结婚,但以类似婚姻性质的形式同居)无论他们在一起同居多久,都没有资格分享另一方的财产或退休金。 现在,即便同居配偶没有意愿结婚,他们各自财产在新的家庭法案下,仍有被均分的风险。 所以,在新的家庭法案下,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不管配偶是否结婚,也不管他们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只要他们在一起同居2年,他们在同居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和除外财产的增值部分都将被均分。 还有一个关于两年同居期附属的问题。同居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个答案很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若干资产是家庭财产还是除外财产的认定。对于事实婚姻的配偶来说,同居期是从他们意愿以永久的同居关系为基础一起同居的时间起计算。 对于法律婚姻的配偶来说,虽然他们无须共同生活2年才能有资格分享财产,但是他们同居的时间可能早于结婚日。新的家庭法案s.3.3条规定: (3)配偶同居期从以下两者最早的时间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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