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出孝子,惯养忤逆儿 直到最近,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如果其它合理的方式已经用尽的话,体罚对纠正孩子的坏习惯是有必要的。据统计,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有80%-90%的家长会体罚孩子。而到如今,美国仍然有60%的家长体罚孩子。可见,打孩子并不是我们华人的专利。即使是现在,在美国仍然有60 %的家长偶尔打孩子。在一些国家,体罚已经成为文化的一部分,对于教育孩子是有效和必要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体罚定义为: “任何使用武力,不管轻重,会导致一定程度疼痛或不适的惩罚。” 加拿大心理学协会委员会,在2004年3月13-14日的会议中同意临床心理学分会提出的 建议,即加拿大心理学协会就儿童和青少年的体罚做出政策声明: 体罚一直被证明在管理孩子行为的方面上是种无效的和潜在危害的方法。儿童将有身体伤害的风险,并可能会对心理调适、社交、道德内化、非暴力和成年与孩子间的积极关系造成干扰。它的使用是对儿童的身心健全和尊严权利的侵犯。 尽管许多人认为体罚在加拿大已被视为违法,但是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并没有完全与社会和科学的认知达成共识。今天的博客将讨论我们的加拿大法律在父母或家庭的背景下对于体罚未成年人问题上的立场。 有关体罚的法律的起始点应从加拿大的刑法第43条开始: 每一个教师,家长或代理家长矫正在他照顾下的学生或孩子(视情况而定)的过程中使用武力,如果使用的武力不超过在该合理情况下使用的程度,则该武力可被接受。 2004年1月30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了有关刑法第43条是否违宪的“加拿大儿童、青年和法律基金会诉加拿大(总检察长)”案子的判决。 九名大法官中的6名认为,第43条并不违反“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因为它并不侵犯孩子人身安全的权利或孩子的平等权利,而且它并不构成残忍和不寻常的对待或处罚。 最高法院通过对第43条关于“合理情况下”限制性的解释,对如何构成“合法掌打”提供了严格的指导方针。法院裁定以下情况下使用武力没有借口或理由: 任何年龄段患有残疾的孩子; 对两岁以上的孩子“造成损害或有可能造成伤害”的; 对两岁以上的孩子有辱人格的; 对青少年构成体罚的; 对任何年龄段儿童使用器具,如皮带等;和 涉及到拍打或打击头部的。 如果只是轻微地、矫正性地、短暂地、微不足道地针对2岁以上12岁以下孩子的拍打是可以接受的。 虽然这个测试规定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做到客观准确地裁定。有时候,一个家长施行的体罚可以被另一家长视为家庭暴力,给其机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这通常发生在父母间为子女的监管监护、养育和探视权争执的情况下。 此外,儿童及家庭发展厅对体罚极为重视。根据<<儿童、家庭及社区服务法>>第14条,儿童,家庭和社区服务法案“,任何人如果合理地认为一个孩子需要保护,他就有责任向政府报告。如果儿童及家庭发展厅的负责人认定一个孩子需要保护,他会将孩子 从家庭带走,把孩子置于临时保护。在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孩子可能会永久地安置在寄养家庭中,或者甚至会被收养。 所以,下一次当你拿起棒子时,你应该将它轻轻地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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